Written by news27十一月, 2016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-第24條 納稅義務人、扣繳義務人、代徵人、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: 一、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。 二、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。 三、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。